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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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9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