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碧玺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玺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F67925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碧玺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F679251)登记备案的解除手续; 三、被告北京碧玺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93344.9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原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3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碧玺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1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260元)、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由被告北京碧玺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印 人民陪审员 张万良 人民陪审员 肖 萌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汤 硕 书 记 员 籍 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