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23民初363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12月2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田玲芝,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文联,洛阳法律研究会会员。

被告

梁科,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梁科缺席未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11月17日,被告梁科向原告田玲芝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田玲芝现金贰万元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限被告梁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玲芝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

负担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梁科负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李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茂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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