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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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23民初363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12月2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田玲芝,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文联,洛阳法律研究会会员。 被告 梁科,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梁科缺席未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11月17日,被告梁科向原告田玲芝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田玲芝现金贰万元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限被告梁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玲芝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 负担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梁科负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李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茂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