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宝昆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海西(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豫14执复85号

复议申请人李文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李文峰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执113号之四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李文峰称:城县人民法院所述“补充申报”情形系因柘城县人民法院在送达原执行文书时未充分考虑疫情影响,致使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并非属于“补充申报”的情形,对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6月4日作出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原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可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申报了财产。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申报的财产中,亦已如实载明所持股十家公司(企业)名称及持股比例,并不存在隐瞒情况。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执113号之四罚款决定。

本院查明,柘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2019)豫1424民初984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2020年4月17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424执113号之一罚款决定和(2020)豫1424执113号之二罚款决定,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对法定代表人李文峰和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罚款5000元和50000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豫14执复26号和(2020)豫14执复27号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执113号之一罚款决定和(2020)豫1424执113号之二罚款决定,并认定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于5月18日申报了财产。2020年7月7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424执113号之三罚款决定和(2020)豫1424执113号之四罚款决定,以未如实申报公司控股企业财产性权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对法定代表人李文峰和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罚款5000元和5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天眼查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性权益中其控股企业包含中建海西(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对外投资对象北京宝昆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但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于5月18日申报的财产中,仅申报了对外股权投资对象北京宝昆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属于财产申报不实,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柘城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20)豫1424执113号之三罚款决定和(2020)豫1424执113号之四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4执113号之四罚款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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