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
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其承租占用的厂房等房屋和占用的土地腾退给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租金168000元、电费81068.41元、水费980元并支付滞纳金225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按每日115元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占用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负担1677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74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评估费1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路 军

人民陪审员  豆宝贵

人民陪审员  隋玉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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