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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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 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其承租占用的厂房等房屋和占用的土地腾退给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租金168000元、电费81068.41元、水费980元并支付滞纳金225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按每日115元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占用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有限公司负担1677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74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评估费1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鑫顺通耐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路 军 人民陪审员 豆宝贵 人民陪审员 隋玉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