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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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8元(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589元),由被告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 人民陪审员 汪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靖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