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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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州豪丰整木家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同连带支付货款3037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037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91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91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91元,由被告***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