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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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C}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212民初15752号 原告 吴伟斌,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41970********),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任梦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蒋红斌,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东阳市南市街道横城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11月10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蒋红斌归还原告吴伟斌借款本金700000元,该款自2021年1月起至2026年12月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各归还5000元,自2027年1月至2029年10月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各归还10000元;款项付至如下账户(户名:吴伟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联丰支行,账号43406215********); 二、如被告蒋红斌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所有未到期款项视为到期,并须支付原告吴伟斌已放弃的利息120000元,原告吴伟斌有权就上述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吴伟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蒋红斌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张黎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