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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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8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付 强

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

人民陪审员  杨 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郝彬彬

书 记 员  陈利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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