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包头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头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收益金26940元; 二、被告包头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支付收益金的违约金: 1、2019年4月、5月、6月收益金的违约金,以应付收益金44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核减3个月后,从2020年5月1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2019年7月、8月、9月收益金的违约金,以应付收益金44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核减3个月后,从2020年5月1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2019年10月、11月、12月收益金的违约金,以应付收益金44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核减3个月后,从2020年5月1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2020年1月收益金的违约金,以应付收益金149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5、2020年5月、6月收益金的违约金,以应付收益金299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6、2020年7月、8月、9月收益金的违约金,以应付收益金44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7、2020年10月、11月、12月收益金的违约金,以应付收益金44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