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60.32元、利息222.53元及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贷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基本利率14.55%的150%计算);

二、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列债权金额限额内对***所有的车牌号为×××、车架号为LNBMCBAF6FU024878、发动机号为F01E26828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