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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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加油站租赁押金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押金25万元,共计5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负担8800元,由***负担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