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加油站租赁押金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押金25万元,共计5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负担8800元,由***负担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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