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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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1,97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8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2,000.00元利息,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在利息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