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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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1021民初332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系原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和利息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经营定型厂,于2020年10月13日被告已微信方式跟我聊天,聊天称他家厂子工人开不出工资了向我借款50,000元,被告将卡号以图片方式发给我,我用手机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转入50,000元,当时被告说3天内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此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海鹏 书记员陈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