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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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 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01执恢129号 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磊、汪国枝、刘阳、陈礼云: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债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恢复强制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066352.91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3421.00元、律师费4.5万元、执行费33773.00元。 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帐号:21×××05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拟稿人: 审批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