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大学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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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农业大学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晥010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安徽农业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晥010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晥010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农业大学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3602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安徽农业大学负担50元,***负担4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