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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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0111执3762号 吴浩: 你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罚金二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 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人、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