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御马坊XX块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718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93718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活期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4元,由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30元(已交纳),由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234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52600元由原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0元(已交纳),由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24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小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君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