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002民初330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儒,甘肃正天合(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23日,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借款期限12个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转款6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期限12个月,月利率1%。”借款人处加盖了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印章及被告***个人印章。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3日。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查,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被告***以其在合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为芮志龙,案号为(2019)甘1024执×××号案件中执行款代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6790元,退付原告***67**元,下剩679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700元,共计14490元由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宪人民陪审员张金娥人民陪审员董富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星 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