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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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002民初472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丰,甘肃周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峰,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被告承揽“西峰区331+合作社生猪产业发展示范项目老山165万头育肥基地”工程项目建设第三标段钢结构以及封顶业务,被告雇用原告为其在该施工地点当小工。2020年5月20日早,原告应被告安排在脚手架上传递工具时,脚手架突然倾斜倒塌,致原告坠落左跟骨骨折,住***。被告仅支付原告伙食费1500元。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二次手术,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诉讼请求:1、依法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天×100元=3000元、护理费120天×154元=18480元、误工费180天×154元=27720元、营养费30天×20元=6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待鉴定后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受伤属实,保险公司已赔付部分,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同意协商赔偿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一次性终结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共计45000元(不包含被告已付的1500元及保险赔偿部分),于2020年12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负担(已给付),退付原告***11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常喜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雯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