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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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002民初4712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9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未约定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退付原告***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缪 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