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社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寇琛向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4498.09元,并按照年利率12.96%承担自2019年11月22起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寇青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寇琛、寇青敏支付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被告寇琛、寇青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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