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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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寇琛向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4498.09元,并按照年利率12.96%承担自2019年11月22起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寇青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寇琛、寇青敏支付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被告寇琛、寇青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