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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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阳县住宅开发公司 桂阳县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谭凰初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的《开发建房协议》,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廖柏开、***签订《补充协议书》,2016年6月29日廖柏开出具的《补充协议》及2016年9月4日原告***等拆迁户与被告***签订的《培才名苑股东买断效力认可书》均合法有效; 二、由被告***、***、桂阳县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培财(才)名苑一栋楼301号房屋、701号(顶楼阁层)房屋,二栋楼5单元401号房屋,2排一层1号车库、2号车库交付给原告***、***; 三、由被告***、***、桂阳县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房屋拆迁过渡期的租房补偿款96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