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代偿的叶世刚、彭正文、刘新华、颜洪山、颜德风五人购砖款89936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2017年8月7日垫付的民工工资6000元(10000x60%);

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2017年8月7日垫付的民工工资4000元(10000x40%);

四、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预支的民工工资8278元(20695x40%);

五、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垫付的2017年6、7月出窑工资和顶板、粉煤工资29948.80元(74872x40%);

六、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借款6500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二项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内容合计95936元,判决第三、四、五、六项原告(反诉被告)***给付内容合计48726.80元,核减后余款47209.20元限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74元,反诉费733.25元,合计4125.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060.4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06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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