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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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借款本金265629.0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其中2018年12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2761.1元、罚息为58.65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罚息,以本金266500元为计算基准,依据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算;2019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265629.06元为计算基准,依据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 二、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有权对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天水大街46号院2号楼6层618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成博 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 人民陪审员 李址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董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