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朝阳区迪派科音乐餐厅与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朝阳区迪派科音乐餐厅已经支付的年度奖励佣金1632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朝阳区迪派科音乐餐厅支付违约金4896元;

四、驳回原告朝阳区迪派科音乐餐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朝阳区迪派科音乐餐厅负担1012元,由被告***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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