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借期内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2019年11月5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扣除2019年9月27日偿还的利息109,666.56元);逾期罚息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及复利(借期内复利:以上一个结息周期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复利:以上一个结息周期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

二、如果***、***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有权对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吉林市××区,不动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第XXXX号的两处房屋及不动产权证号为×××的一处土地经协商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9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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