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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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702执2475号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702民初69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具体包括:一、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二、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松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向银行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法人登记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资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行恢复执行。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杨文刚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天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