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四海合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四海合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维修款521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负担79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四海合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四海合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春龙 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 人民陪审员 许顺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