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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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6民初1107号 原告***,住***。 被告: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原告***与被告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14元,减半收取计16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玉英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日娜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