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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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极乐乡吉拉口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藏族乡郑家沟村村民,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三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标的额为6075元。执行到位标的6125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