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鑫义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鑫义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2.33元,由被告深圳市鑫义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