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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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华洲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洲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华洲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金36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华洲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华洲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鹏杰 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 人民陪审员 张德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欣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