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返还***押金63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3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直至上述63700元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兴华 人民陪审员 崔桂云 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闪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