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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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北京住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北京住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19年6月5日解除; 二、北京住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共计267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 三、北京住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物品损失2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住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北京住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朝宝 人民陪审员 王金锁 人民陪审员 周秀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商允超 书 记 员 谢新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