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0002828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址于石狮市永宁镇信义开发区信义豪园6号楼XXXX单元房产返还给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4511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