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13947.41元。 二、驳回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鹏杰 人民陪审员 于腊梅 人民陪审员 朱维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欣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