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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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厦门欣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 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156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物业服务费15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7月份年利率为3.85%)计至实际付清电梯维保费之日止; 二、驳回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后收取351元,由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