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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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鲁山县万华皮件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鲁山县万华皮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8686.1元及利息(利息以388686.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0元(缓交至执行前)由被告鲁山县万华皮件有限公司、鲁山县中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