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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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良传建材有限公司 湖北苏商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鑫闽筑工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良传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4042.75元。 二、被告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良传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以下欠货款2280268.0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下欠货款722123.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下欠货款207709.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下欠货款576598.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良传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3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53237元,由被告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