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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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凰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凰路支行信用卡本金20×××77.36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38215.81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内(账号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