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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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204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第四项; 三、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王某3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山西上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4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280元,由上诉人山西上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640元;上诉人山西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