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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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汾河西热电有限公司 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临汾市金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