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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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锦屏县锦源木业有限公司 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罗城陈氏木业有限公司 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8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罗城陈氏木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木材加工厂租赁协议书》及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撤销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8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广西罗城陈氏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13日的租金588804元,扣除广西罗城陈氏木业有限公司修复厂房及机器设备等产生的费用420000元后剩余的租金168804元(之后的租金以1668元为基数,按日计算至广西罗城陈氏木业有限公司退场之日止)和违约金40476.53元,共计209280.53元。 四、驳回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589元,由陈氏木业公司负担1307元;福誉木业公司承担72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62元,由陈氏木业公司负担3734元;福誉木业公司承担4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