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曾伟运费276350元; 二、原告曾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洪华赔偿款141270元; 三、上述一、二项抵扣后,被告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曾伟运费135080元; 四、驳回原告曾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洪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洪华负担。反诉费7485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伟负担127元,由被告洪华负担7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