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7459.69元,利息3381.65元(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违约金2115.6元,合计62956.94元,并支付以本金57459.6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93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22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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