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72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负担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需公告送达本判决书的,该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具体数额以报社出具的正式发票数额为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明祺

人民陪审员  范德明

人民陪审员  岳迎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福明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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