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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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72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负担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需公告送达本判决书的,该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具体数额以报社出具的正式发票数额为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明祺 人民陪审员 范德明 人民陪审员 岳迎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福明鑫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