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54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交通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舒戈

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

人民陪审员  许顺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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