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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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0818号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虎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鑫,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2019年8月13日,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媛媛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