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5执3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玉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叶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彭玉灿与被执行人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鹏归还欠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街××号××号楼××梯××室房产一处。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的房产需等待处置变现后参与分配。经办人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建廷

执行员  李一航

执行员  林建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国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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