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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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5执3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玉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叶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彭玉灿与被执行人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鹏归还欠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街××号××号楼××梯××室房产一处。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的房产需等待处置变现后参与分配。经办人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建廷 执行员 李一航 执行员 林建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国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